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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指南

鉴定须知

发布时间:2022-05-09人气:281

委托司法鉴定须知

一、司法鉴定的委托 

委托人委托鉴定,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就所委托鉴定事项,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司法鉴定的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三、不予受理司法鉴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四、终止司法鉴定的情形 

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五、司法鉴定的时限 

司法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缴交鉴定费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六、鉴定收费 

(一)鉴定费。有国家或者省标准的,依据国家或者省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如无国家或者省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协议确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6月1日下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附件第七条规定,鉴定类收费,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等,收费标准按照鉴定的合理成本审核。成本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含检测过程中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消耗)、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二)鉴定人出庭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鉴定人出庭费包括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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