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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论丛

故意慢写应对笔迹鉴定?男子弄虚作假被法院罚款1万元

发布时间:2023-07-11人气:57


12月25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中作虚假陈述,提供笔迹鉴定比对材料过程中故意改变本人笔迹特征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因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对其罚款1万元。这是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成都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罚款决定书

签下欠条却不付货款

被诉至法院

从2014年起,当事人钱某某陆续向郫都区某布行购买布料。2018年10月20日,经双方结算,钱某某欠该布行货款2万元,后钱某某向布行出具一张自己签名的欠条。钱某某于2019年2月3日支付2000元后,余款18000元至今未付,该布行遂向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某支付货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钱某某

庭审中,原告某布行提交了欠条等证据,但被告钱某某当庭否认该欠条是其本人书写,并当庭申请做笔迹鉴定。

经关联案件查询,钱某某在其他法院审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也申请做了笔迹鉴定。由于其故意改变书写习惯且拒不提供案涉笔迹形成时间前后的自然书写样本,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最终,虽然法院认定钱某某承担举证责任,判决钱某某付款;但是没有对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予以惩罚。

此案中,钱某某也企图继续使用瞒天过海的招数拖延诉讼、逃避责任。在鉴定过程中,钱某某故意放慢书写速度,企图以此改变其笔迹特征,使鉴定机构无法识别欠条是其所书写。法官督促其按照原有书写习惯自然书写时,钱某某称自己一直都是这样写字。第一次鉴定后,鉴定机构由于其提供的字迹样本不充分,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并通知法院要求钱某某补充“2018年前后书写的自然样本”和“欠条字迹实验样本3页”。

钱某某声称找不到2018年前后自己书写的自然样本,并继续故意放慢速度书写3页欠条上的字迹。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导致第二次又做不出鉴定结论。

关联案件中找到相似笔迹

最终确认

俗话说,雁过留痕,更何况钱某某曾与多人发生合同纠纷。经关联案件查询,法院了解到钱某某在多个法院涉诉,发现其于2018年12月在某法院笔录上的签名与其在本案欠条上的签名基本一致。于是,郫都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该份庭审笔录,以其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之一。最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欠条是钱某某书写。

钱某某写下悔过书

庭审法官表示,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的重要条款,同时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可以对其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钱某某明知欠条是本人所书写,仍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不是自己书写并申请鉴定,故意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在鉴定过程中故意放慢书写速度,改变本人笔迹特征,明显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在第二次庭审中,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仍然陈述不是其书写。闭庭后,在法官耐心教育下,钱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悔过书。郫都法院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对此,法官提醒,法庭是神圣庄严之地,容不得半点谎言。任何人在法庭上都应当按照事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任何弄虚作假、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图片由郫都区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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