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质量方针,本机构声明如下:
1.本机构独立于所涉及的各方,本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违背检查判断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活动。确保鉴定工作不受来自行政的、商业的、经济的和其他方面的干扰和影响,保持鉴定的独立性、公正性、诚实性。
2.本机构管理体系运行符合两个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机构严格遵守司法鉴定工作程序,认真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地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确保鉴定质量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3.本机构鉴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来自行政、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独立地从事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全部负责。
4.本机构保证所有鉴定用仪器设备满足鉴定需要,依照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计量、维护和保养,以保证检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5.本机构对委托方及相关方的鉴定材料、隐私、知识产权等进行保密,不侵犯委托方及相关方的隐私和知识产权等。
6.本机构为鉴定业务的开展配备必要的设施和环境,并不断改善设施和环境条件以提高鉴定质量。
7.本机构确保为委托方提供一视同仁的鉴定服务。
8.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方的监督。
9.若违反以上声明并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本机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