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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论丛

青海仅凭借条起诉而被告否认签名,由谁申请笔迹鉴定?

发布时间:2023-07-04人气:121

本文来源:宁河法院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份,原告张某持有借条一张向我院起诉被告李某偿还借款,借条载明“今借张某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整),还款期限至2021年8月7日,借款时间2021年2月8日。”同时,“出借人”处署有李某的姓名。庭审时,被告李某辩称借条上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自己未向原告借款。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的笔迹鉴定由谁申请,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对借据上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需要司法鉴定的,由被告申请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李某主张借条非其本人签名,应提交证据证明。然而,其否认借条签名后,既不提交相应的证据又不申请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张某仅凭借据起诉的,由原告张某申请鉴定。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提供了借条,但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原告的证明责任没有完成,原告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即申请笔迹鉴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规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该规则的正确理解应为“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原告仅依据借条起诉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案件中,原告是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即积极的事实主张,对于借款关系这一基本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否认签名,但因为被告李某不承担证明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即消极事实的责任,原告张某的证明责任没有完成,应当申请鉴定,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私文书证真实性,由主张其真实性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借条是私文书证,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主张以该借条证明借款事实,故原告张某应当对借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因为鉴定意见作为履行证明责任的一种形式,所以本案应由原告张某申请鉴定。否则,因借条真实性无法查清,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单一借条在被告否认情形下,其真实性存疑,证据证明力较小。

《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原告仅凭借条提起诉讼,而被告对签名否认,而申请笔迹鉴定以确认真实性是最好的辅助证明手段。如果没有鉴定意见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很难支持原告的主张。

本案经原告申请笔迹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笔迹系被告李某书写。一审宣判后,被告李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官提醒】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前,要仔细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出借资金时尽量使用“转账+借条”的模式,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确保签名与身份证上保持一致,如果在签字时有录像或证人更有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人不信不立”,作为借款人,应当树立和增强诚信意识、感恩意识,“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邢西欣褚斌(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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