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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论丛

四川法庭上伪造笔迹?你以为法院是你家开的

发布时间:2023-07-14人气:119


法庭上伪造笔迹?你以为法院是你家开的?!

这是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张某向陈某购买化工原料,陈某按约送货后,一直未收到5万元货款。无奈之下,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开庭当天,陈某向法庭举证了本案的关键证据——欠条。欠条上除了载明所欠货款的金额外,还有张某的签字和落款日期。然而,张某却当庭否认欠条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对话。

之后,张某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普法时刻

什么是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经过法官许可后,张某当庭提供了其本人签名作为比对样本,笔迹歪歪扭扭,而欠条上的签名字迹连贯,像是擅长书写之人所写,两个签名明显不同。

师傅,这看起来不像同一个人所写呀。

如果变换书写风格你还看得出来?一个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刻意变换书写风格,虽看似风格迥异,但笔画搭配、字体结构等仍可找寻到踪迹。所以我们还是等鉴定结果吧。

按照诉讼流程,法官助理小夏向被告寄送了相关诉讼材料。让人吃惊的是,在一张送达回证上,张某签字的样式竟然与借条上的高度相似!难道张某在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签名?

法庭岂是儿戏?!最终,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欠条落款处的签名和张某当庭提供的签名系同一人所写。

看来张某给法庭提供比对样本时,故意转变笔迹风格,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干扰司法鉴定,逃避债务!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而被告在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尚欠的货款,显属违约,故被告理应继续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某货款5万元,并承担525元诉讼费和3000元鉴定费用。

问题来了

在法庭上说谎

会面临什么后果?

小编提醒

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非但承担败诉的后果,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甚至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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