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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事故受害人误工时间,由医院确定?还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发布时间:2023-06-20人气:79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受害人误工时间怎么确定的问题,误工时间直接影响计算误工费用,对受害人、侵权责任人和保险公司都很重要,一方面会影响受害人获得多少赔偿,另一方面是侵权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要赔偿多少的问题。

那么,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如何确定呢?
在实际应用中,误工时间的确定既可以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确定,也可以找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来确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以上司法解释,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受害人未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确定;一种是受害人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确定。

 01 受害人未构成伤残的

这种情形误工时间确定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根据受害人接受医疗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接受医疗机构治疗时,医疗机构会向受害人出具病历、医疗珍断书、住院记录、出院记录等材料,这些材料证明上一般都有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这些时间就是受害人计算误工时间事实的依据。
二是对受害人误工时间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尽管受害人向法庭出具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但对方当事人往往对误工时间提出质疑,故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费及其他需要鉴定的项目予以鉴定,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可依照法医鉴定书里对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即可。

 02 受害人经司法鉴定,认定构成伤残等级的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如果伤情较重,一般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一并进行鉴定。如果鉴定机构鉴定受害人损伤构成伤残等级,那么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
受害人在定残后即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就不再计算误工费损失。   

受害人何时申请伤残鉴定才合理?
司法实践中,往往有的受害人在出院后很长的时间才申请伤残鉴定,有的甚至达到两三年,这种情况下误工费算至定残的前一日,势必导致对方当事人对受害人误工期限合理性提出质疑。
所以受害人何时提出伤残鉴定也很重要。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在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提出申请。

受害者如果对时间把握不确定,可以事先向司法鉴定机构咨询,确定合理的申请时间,使自己主张的误工费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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